中華普世好枝牧靈關懷靈性關顧學會章程
(內政部111年3月台內團字第1110280520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普世好枝牧靈關懷靈性關顧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Chinese Worldwide Hauche Society for Pastoral and Spiritual Care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塑造內在生活、生命、
事奉、博愛、感恩、福傳、施與的文化;提升牧靈關懷靈性關顧的培育動能;
連結推動全人整全健康牧靈關懷靈性關顧學術交流、聯誼與差傳;提升普世華人
靈性重建再造工程;差遣人從事牧靈關懷靈性關顧,重塑優美職場/工場的文化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1. 依照各人不同的異象呼召,專業專長,恩賜職能,使命委身,理想負擔來培育緊缺人才
2. 深化自我認知與內在生活,使靈命充沛全人整全健康,強化牧靈關懷全人健康與事奉
3. 透過全人整全健康所有供應鏈,提供從理念到全面優質養生、治未病的健康生活方案
4. 藉靈性關顧諮詢重新鑒定靈性動力失衡監測輔助矯治系統,檢測分析全人健康
5. 藉靈性動力新生三段五級的靈命陶造與靈性操練系統,與靈性重建再造工程使靈命重生
6. 靈性重建自我認知調適,轉化靈性動力新生,提升個人思維與格局,塑造優美特質品格
7. 透過內在生活操練實踐,孕育高EQ、高SQ生命,喚醒生命特質表顯在職場/工場上
8. 藉操練內在生活,孕育博愛、感恩、福傳、施與的僕人事奉生命,建立尊榮人的文化
9. 培育自然功能養生,全人整全健康照護,提升重建大健康,以強化全人整全功能儲量
10. 透過生命事奉培訓,感知發掘潛能,建構全人整全健康照護團隊,委身僕人生命服事
11. 深化信仰智慧、洞察力、感受更敏銳,能同理、溝通更成熟,牧靈關懷完成大使命
12. 服事面對創傷、危機、落難、靈性困擾、困惑、靈性需求者,給予深層牧靈關懷輔助
13. 透過全人整全牧靈關懷實務訓練,處理衝突,內心潛在問題,生命轉化更新心靈重建
14. 培育城市總體營造牧靈關懷師,傳授信仰與靈性提升重建,再造具專業性人性化的智能
15. 推廣全人整全健康關懷師專業教育訓綀,在職埸/工場關顧全人整全健康從事牧靈關顧
16. 建立城市總體營造靈性重建再造工程園區.牧靈關懷師培育基地牧靈關懷靈性輔導中心
17. 推動靈命增長自然功能全人整全健康研習,與發展靈性再造工程重建職場/工場新文化
18. 透過多元國內與海外差傳互動式連結情境體驗,提供全人牧靈關懷靈性關顧的學習環境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七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及任務,填具入會申請書,並且經過至少半年,
查核實質委身從事牧靈關懷事奉者,再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為個人會員。
繳納入會費新臺幣1,000元,常年會費1,000元。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及任務,以機構或團體名義填具入會申請書,
並且經過至少半年,查核實質從事牧靈關懷事奉之機構或團體,再經理事會
審查通過,方能成為團體會員。該團體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繳納入會費新臺幣2,000元,常年會費2,000元。
三、觀察會員:有志從事牧靈關懷靈性關顧專項服事,並已經接受或正接受
牧靈關懷靈性關顧職能培訓者,可加入成為觀察會員。
四、終身會員:認同中華普世好枝牧靈關懷靈性關顧學會的創會宗旨與任務,
並且委身在牧靈關懷靈性關顧專項事奉者,一次捐款20萬元以上,或在
一會計年度合計捐款20萬元者,成為終身會員,一生享有會員權利,
並有尊榮受禮遇。
五、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及任務,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六、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及任務,並且實質從事牧靈關懷事奉,經理事會
審查通過,即成為榮譽會員。惟榮譽會員不能參與會員選舉。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觀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均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4年。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9人(含常務理事3人,其中1人為理事長.1人為副理事長)、候補理事3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並將理事選舉得票最高前3人列參考名單。
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並由得票最高者依序擔任。
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人。
常務監事由全體監事互選之,並將監事選舉得票最高者列參考名單。
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
應繳清前所積欠之年會費,並依章程細则會員專章第三項及第五项辦理。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
遇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執行職務。
若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因事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平時會員授權常務理事會,推展本會宗旨、任務,並執行理事會決議
六、擬訂、接納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承理事會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執行長、副執行長均由選出的理事,監事中,志願退出理事,監事出任,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
如無理事,監事志願退出理事,監事出任,則由理事長提名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
執行長之聘免,由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但均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依工作需要理事會授權由執行長聘請工作人員若干人,再由理事會通過聘任。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工負責的工作事項,由執行長訂定,並經會員大會通過依細則訂
定實施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事工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2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經會員大會通過
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
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
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
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
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
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11年1月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